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对《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0 10:2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甘林办函〔2015〕4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2013年5月17日,省厅以甘林发〔2013〕84号文修订印发了《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林权流转工作实际,现对第二章第十条第五款“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原则上不得流转,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修改为“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林业厅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