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林改函〔2013〕154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集体林权流转步伐不断加快,对有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流转行为不规范、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不到位、强迫农民流转林权、林权流转价格较低、林权流转期限较长、流转合同纠纷逐渐增多以及对流转林权缺乏有效监管等突出问题,侵害了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影响了林权流转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林权流转管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防范林权流转风险,保障广大农民、林业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改发〔2013〕3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切实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
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益,是落实党在农村基本土地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和林权流转工作会议精神,在坚持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三个不得”,“稳制、分权、放活”和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培育流转主体,引导农民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积极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流不流转是农民的事,转多转少是市场的事,规不规范是政府的事”的要求,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利益导向让农民自愿参与林权流转。还要充分尊重农民林权流转的主体地位,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权是否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或者强行农民进行林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林权流转的合法权益。更要承担起依法规范、政策扶持、强化管理、有序引导的职能,做到既不干预包办、也不放任自流。各地在推进林权流转过程中,不得把林权流转指标作为评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不得将流转规模作为工作政绩,更不得把促成流转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强行推动,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二、规范林权流转秩序,防范林权流转风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林权流转引导和规范力度。对依法抵押的林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流转;采伐迹地在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者未明确更新造林责任前不得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林权流转的,流转方案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到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挂牌流转,或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对工商企业等社会组织在林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方面投资开发林业,带动农户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的,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防止出现以“林地开发”名义搞资本炒作或“炒林”现象。要加强对流转林权的监督管理,对流转后闲置浪费流转林地影响林业生产、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其依法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参与林权流转谋取私利。违法流转导致农民的林权流转收益受损等问题要依法纠正,对因林权流转引发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要依法调解仲裁。
三、健全完善林权流转制度,提高林权流转监管服务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监管制度,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一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管理制度。各市、县要按照《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具体办法,坚持按流转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特别要积极探索建立工商企业流转林权的准入和监管制度,确保林权依法、规范、高效、安全流转。二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服务制度。要加快建立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林业综合管理服务站建设,逐步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服务窗口、县有服务场所”三级联动的林权流转管理服务网络和互联互通的集体林权流转信息采集系统和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林权流转信息网络化管理,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市场信息、价格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利益协调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和网络,研究发布林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并实行动态管理。三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制度。林权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最低不能低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集体统一经营的林权在流转前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防止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四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使用甘肃省林业厅统一制定印发的《甘肃省集体林权流转合同书》示范文本,并加强对林权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和鉴证工作。五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备案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办理涉外林权变更登记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11〕214号)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合作方式流转的林权办理备案手续。对采取互换、转让、抵押方式流转的林权依法严格审查,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确保林权登记质量。六要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制度。各县(区、市)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甘林办函〔2013〕101号)精神,设立农村土(林)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专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农村土(林)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及农民的林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情况,做好应对预案。七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乡镇林业综合管理服务站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档案制度,将林权流转合同、流转台账、流转资产评估、流转登记、备案材料及有关文件及时归档,确定专人妥善保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流转市场规范有序,事关生态林业与民生林业发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把林权流转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为同级党委、政府开展林权流转当好参谋助手。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林权流转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林权流转行为不规范、损害农民林权流转权益的问题。要加强林权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并定期汇总、分析林权流转情况,重点研究不规范林权流转问题的解决办法和相关政策。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对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建立林权规范流转的引导激励机制,为林权流转管理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要坚持抓点示范,每个县(市、区)都要积极培育3-5个林权规范流转的示范典型,通过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林权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和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广大农民的县级林业综合管理和服务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为林权流转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开展林权流转提供组织和人员保障。要加强林权流转政策法规和成功典型的宣传报道,为林权流转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于5月10日前报省林业厅林改处。
甘肃省林业厅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