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4-11-17 10:0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

  为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鼓励和引导农民及各类投资主体,大力兴办民营林场,提高林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农村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实际,现就促进民营林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林场是指由非政府投资主体创办和经营的林场,包括农民及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利用承包(流转)林地自愿组建的家庭林场、联户林场、股份制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合伙林场、私营林场、外资林场等。民营林场是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重要力量。发展民营林场有利于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打造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程度,合理配置林业生产要素,提升林业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调动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大力培育和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利于降低林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林场的发展,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甘肃的战略需要,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抓手,各地要充分认识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民营林场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主体创办民营林场,切实把民营林场办好、办活、办强,使其成为引领林业发展的生力军。

  二、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为目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推进林业经营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为动力,以林权流转为依托,以扶持服务为保障,培育发展民营林场,逐步实现林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提高林业综合效益,推动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尊重群众创造,鼓励探索创新,大力培育发展以“林权入股、亲情链接、统一经营、按股分红”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家族内部股份制、联户经营股份制、合作造林股份制、集资型股份制和林权作价出资股份制等,走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发展的路子。二是坚持规范发展的原则。按照“边发展、边规范、边提升”的思路,对具备民营林场雏形的种养大户,要引导其向民营林场经营模式转变,对有意投身林业经营的工商企业要鼓励其创办民营林场。建立健全民营林场的准入、登记和监管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发展层次和水平。三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林地用途,确保生态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特色优质经济林、林木种苗花卉、以及林下种植、养殖、森林旅游和林产品采集加工等长短结合、立体经营、生态循环产业,确保生产出绿色、安全、放心的生态产品和林产品。四是坚持高效发展的原则。按照适度规模、产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民营林场,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优势,努力提高民营林场林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实现林业生产经营的最佳效益。

  (三)目标任务。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民营林场数量增加、档次提升、效益提高,林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升,民营林场林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出全省集体林平均水平20%以上,民营林场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到2016年,全省培育发展民营林场1000个以上;到2020年,全省培育发展民营林场3000个以上,其中规范化民营林场500个、示范性民营林场100个。

  三、规范民营林场认定行为

  (一)认定条件。凡由农户、个体、私营企业、外商等非政府投资主体经营林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经营年限5年以上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且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获得了新版《林权证》的林地,均可申请设立为民营林场。

  (二)认定程序。首先由林业经营户自愿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其中:经营林地面积在100亩以上1万亩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厅备案;经营林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2万亩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林业厅备案;经营林地面积在2万亩以上的,由省林业厅认定。跨区域设立民营林场的,由民营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民营林场认定批准后,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

  (三)提交材料。申请民营林场认定时,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报告、新版《林权证》、承包(流转)合同、林场四至范围地形图、林场森林经营方案或简易森林经营方案、林场内部治理结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林场出资人(包括合伙人)名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省级认定的民营林场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市、县认定的民营林场需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

  四、保护民营林场自主经营权

  民营林场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在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和确定企业生产、用工、分配等内部制度方面,享有自主决策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之外,对民营林场的经营活动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得侵犯民营林场的自主经营权。

  (一)放活经营权。对民营林场经营的商品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可以多种形式自主投资经营商品林,有权获得合法经济效益。对民营林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森林旅游等林下经济,获得限制性经营利用的收益权。

  (二)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林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盘活林地林木资产。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凭林权证和其它相关材料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流转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保障收益权。民营林场经营的林地、林木收益和通过林权流转获得的收益,归民营林场自身所有。民营林场经营的已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公益林,需按照签订的管护协议,将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或经营主体。在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对公益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利用,合理控制采伐强度,确保生态功能不受影响。对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的,要按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合理控制连续作业面积,并在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四)落实责任。本着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在保障经营主体权利的同时,要明确和落实其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责任。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承包(流转)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有权督促落实合同义务、履行合同责任;对拒不履行义务和职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落实民营林场扶持政策

  (一)引导林权向民营林场流转。县级林业部门要加快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资产评估、合同签订指导、林权备案登记等便捷服务。要引导和鼓励民营林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原则流转林权,林权流转时,要充分考虑双方利益,可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林权出资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议定流转费,稳定林权流转关系。

  (二)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认定,经营面积达7500亩以上、林木蓄积量达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民营林场,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跨区域民营林场达到以上规模的森林采伐限额,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民营林场培育的速生丰产林,主伐年龄和主伐方式由民营林场自主确定,凭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伐证明办理采伐手续,并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民营林场在非林地上种植的速生树种,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伐证明办理放行手续,采伐消耗量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民营林场在经营区开设集材道路、建设管理用房等必要设施用地,作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可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使用。

  (三)加强项目和资金扶持。林业部门对民营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民营林场可利用《林权证》申办林权抵押贷款,并按照国家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民营林场所申报的符合当地林业发展和上级林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应优先予以立项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林场参加森林保险,降低林业生产经营风险。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林场协调解决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问题,努力改善其生产条件。

  (四)强化技术支持和法律援助。各级林业部门要把民营林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林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林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林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林业技术推广项目。要维护民营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及各类矛盾纠纷,对针对民营林场的纵火、盗伐、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和林政案件,要依法处理。

  (五)完善人才支撑政策。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对民营林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确立培训目标、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实效。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中高等学校特别是林业职业院校毕业生、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兴办民营林场。要完善林业职业教育制度,鼓励民营林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六)引导联合与合作。要积极引导从事同类林产品生产的民营林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民营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工商企业通过订单生产、示范基地等方式,与民营林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六、提高民营林场管理服务水平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林业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研究制定本地区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发改、财政、工商、国土、交通、水利、电力、通讯、金融、保险等部门单位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民营林场健康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本地集体林地资源状况、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林业生产区域布局和民营林场类型,合理确定民营林场规模和发展目标。要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的倾向。要及时总结民营林场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搞好管理服务。各级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民营林场档案,将民营林场认定、登记、管理以及生产经营等相关材料全部归档保存。要与民营林场建立互联协调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和互动交流,及时掌握民营林场生产经营动态信息,为民营林场发展提供政策、法律、科技和市场等信息服务。要指导民营林场科学编制经营方案,建立森林经营档案,对森林资源实施科学经营与管护,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督促指导民营林场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坚持守法经营。对违法经营的民营林场,要实行动态退出机制,注销其经营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开展示范创建。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化、从业人员知识化、生产技术标准化、林场管理企业化、林场经营品牌化、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标准,培育和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示范性民营林场,建立和发布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民营林场名录,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民营林场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可根据省厅《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民营林场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

 

 

 

                          甘肃省林业厅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