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和非公有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7 10:10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甘林办函〔2014〕511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银发〔2012〕135号)精神,依法维护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规范各评估机构和评估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为规避金融风险,探索建立公平、公正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真实性、准确性,经市(州)推荐,省林业厅审核、遴选认定甘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等10家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绩,具有较高社会诚信且评估规范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全省首批集体和非公有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详见附件)。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和(兰银发〔2012〕135号)文件要求,经认定的首批集体和非公有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可首推用于集体和非公有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也可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三、切实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效监管。各级林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特别是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全面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动态,了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情况,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问题的机构,要向省林业厅及时反映。林业、金融、担保等部门要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推介工作,并积极做好相关服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要强化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定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严禁滥评估和乱评估,否则,一经发现,取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鉴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每个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评估咨询单位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获得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予评估咨询资格的人员参加,并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咨询报告中签字。

  特此通知。

 

  附件:全省首批集体和非公有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甘肃省林业厅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