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林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31 10:25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甘政办发〔2012〕20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省电力公司《关于促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林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

关于促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和
林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省林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科技厅 省工信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牧厅
 省扶贫办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银监局 甘肃保监局 省电力公司)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确保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林木采伐分类管理政策。

  1.放开非林业用地栽植林木的采伐管理,对农民自己所有的房前屋后、村旁、路旁、水渠旁零星林木,以及在耕地等非规划林业用地栽植的林木(不包括退耕还林、河西地区及重点灌区农田林网)放开管理,经村民小组加注意见,报村委会备案后,由所有者自主采伐。

  2.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农户申请林木采伐指标,经村委会加注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办理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采伐指标分配和采伐许可证的办理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审核、审批办证机关要优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采伐指标在5年内可结转使用,给农民更多自主经营权。

  3.逐步实行经营方案管理制度,以村社为单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指导和帮助农民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依方案核定采伐限额,将采伐指标提前分配落实到经营主体,落实到山头地块,让农民提前知道采伐时间和数量,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二)鼓励和支持林权流转。

  4.鼓励和支持农民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林地林木资源向有经营能力的林业生产能手、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适度集中,做到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又促进林业生产规模经营发展。

  5.依法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并坚持按流转程序办事,认真执行登记、备案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6.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农民个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发展集体林业生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7.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原则上不得流转,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合作、互换等形式开展林下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生态旅游业,适量、适度、科学合理地发展林下经济。

  8.林权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流转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以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的,流转最低保护价应不低于国家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并随国家补偿标准的提高而提高。

  9.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农户承包林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依法足额向承包农户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补偿费。

  (三)严格执行公益林补偿政策。

  10.按照“产权到户、补偿到户”的要求,严格兑现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纳入天保二期工程范围的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以村为单位公示补偿对象、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和资金,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惠农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及时足额兑现落实到承包农户,严禁挪作他用。

  11.省、市、县三级财政要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逐步健全完善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随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四)强化对集体林业生态建设和林改工作的财政支持。

  12.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把培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每年拿出一定的财力用于集体林业生态建设。要认真落实造林投入补贴政策,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和本级财政投入林业建设的资金,将农民承包林地纳入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项目、防沙造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范围,坚持适地适树,采取提供苗木、先造后补或以奖代补等方式,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造林绿化义务,坚持不懈地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达到既加快国土绿化进程,又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13.建立良种苗木、森林抚育补贴制度,对农民的林木良种育苗和森林抚育与国有林场同等对待,给予补贴。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执法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14.将各级林改办公室、县级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林改工作正常开展。

  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15.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16.将符合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合作社扶持范围,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信息、培训、产品质量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在资金上给予扶持。

  17.加强对林下经济建设贷款项目的财政贴息支持,通过宣传引导,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林下种养大户、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生态旅游项目享受到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18.按照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农民为发展林下经济购置的林农机具给予财政补贴。

  19.将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林下种养大户和林产品加工企业安排一定的产业化扶持资金支持发展。

  20.加大对贫困地区林下经济发展扶持力度,结合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整流域开发等扶贫产业开发,通过项目和资金安排,扶持贫困农户发展林果产业、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在贫困地区安排扶贫互助项目和资金,帮助贫困户解决发展林下经济资金短缺问题;采取财政扶贫贴息的办法,对带动贫困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积极支持贫困乡村兴办生态旅游和森林人家,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21.统筹林下经济发展与林业产业建设,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林业综合开发、防沙治沙、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工程建设相结合,整合相关建设项目和资金,切实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22.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予以支持;结合相关项目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对林下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资金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林下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自行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投资建设,逐步提高林下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能力。

  23.结合正在组织实施的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充分考虑林下经济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加大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对重点林区、林下经济重点地区和示范地区的供水覆盖范围,增加一定数量的林区供水指标,并积极给予技术指导,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水利保障。

  24.在“十二五”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用于重点林区道路的新建、维护和改扩建,改善林区出入通道质量,缩短林区与附近村镇节点的连接距离。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县乡道路改造、连通工程,全面改善农村公路网络状况,提升整体通行能力,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便利的交通保障。

  25.将重点林区、林下经济重点地区、示范区的通信基础网络列入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公司年度建设规划,推动投资落实,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稳定、全天候的通信保障。

  26.依据甘肃电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和林下经济发展情况,全力做好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各地在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时,将供电配套设施及供电线路走廊列入相应规划,预留相应通道,以便供电建设项目实施。

  (三)增强科技支撑作用。

  27.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积极组织实施一批林下经济科技攻关项目。要积极引进、培育和推广适宜林下种植、养殖的优势品种和新技术、新模式。要重点加强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畜禽防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林下经济生产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28.动员和组织科技、农牧、林业、教学、技术推广等方面的科技人员,组成林下经济科技服务团,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推动科技进村入户。大力开展科技培训,不断提高林产品加工企业负责人和农民的科技素质。

  29.鼓励和支持林下种养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产品加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形成科技创新联盟与成果转化平台,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不断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四)强化金融支持。

  3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门《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3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把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扶贫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结合起来,用林权作抵押,着力扩大贷款覆盖面。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抵押率,优化贷款结构,创新信贷产品,以更加优惠的金融信贷支持林下经济发展。

  3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业生产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给予贷款扶持。积极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的信贷管理模式,鼓励和引导农民走合作经营道路,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33.按照“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要求,首先在泾川、静宁、麦积、秦安、成县、康县6县区进行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全面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降低干旱、洪涝、冰冻、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对林下经济造成的损失,化解林业信贷风险。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农民销售自产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自产林下经济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36.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签订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37.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机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企业单位从事林木的培育、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39.对以林区采伐、造林、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及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按8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六)加强流通体系建设。

  40.加强林下经济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大宗林下经济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

  41.开展林下经济产品原生态产地保护工作,着力打造在甘肃乃至全国有影响的林下经济“生态品牌”、“特色品牌”,提升林下经济产品的影响力。建立和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监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2.对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鲜活林下经济产品运输车辆,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降低运输成本。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信、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扶贫、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支持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本系统年度工作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监测统计和信息沟通,切实做好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