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31 10:06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甘办发〔2012〕2号

      经过3年的努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为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8〕41号)和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现就全面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全面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为主体改革和综合配套改革,主体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综合配套改革是主体改革的拓展和延伸。只有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才能巩固和发展主体改革成果,全面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二)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是落实兴林富民政策的要求。兴林富民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激活林业生产要素,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才能把兴林富民政策落到实处,实现“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林改目标。
  (三)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有利于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挖掘林地资源、物种资源、人力资源潜力,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提升林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推动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是加快山区林区发展的重要途径。综合配套改革涉及山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只有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引导各种生产要素向山区林区流动,才能实现山区林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兴林富民为目标,在巩固发展主体改革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政策、健全服务、加强扶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及社会各界经营林业的积极性,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奠定基础。
  (六)主要目标。从2012年起,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财政支持林业保护发展有力、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科学、林权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七)继续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
  1、继续开展“回头看”活动。认真查找主体改革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紧落实,重点解决好个别地方勘界确权不细致、合同签订不完善、登记颁证不规范的问题。
  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依法保护农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损坏林地,发包方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企业和个人不得中断农民与集体林地的承包关系,农民与集体的初始承包关系不因林权流转而改变。
  3、加强林权动态管理。完整保存林地征占用、林权抵押贷款、林地林木流转等相关资料,加强林改档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林权管理电子档案和林权地理信息系统。
  (八)推进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集体林业管理体制
  1、推进管护制度改革,确保森林资源安全。针对全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人为活动频繁、分散管护难度大的实际,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赋予的职责,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的要求,教育和引导农民采取家庭承包管护、联户管护、专业管护、委托管护等形式,切实做好对承包林地林木的管护工作。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与农户相结合的双重管护制度,形成政府领导下的群众“三防”(防火、防病虫害、防盗)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2、推进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放活林木经营权。放开非林业用地栽植林木的采伐,对农户房前屋后栽植的零星林木以及在耕地等非规划林业用地栽植的林木(不包括农田防护林),经村委会审查报乡镇政府备案后,可由农户自主采伐。放活商品林,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农户办理承包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采伐限额分配公示制度,采伐指标在一个计划期5年内可结转使用。逐步实行经营方案管理制度,让农户提前知道采伐的树种、时间、地点、数量。加强公益林管护,以培育森林资源为目的,由农户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技术规程要求,依法进行定株、修枝、除草等抚育性采伐,实现“积极保护、大力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和商业性经营为目的的公益林采伐作业,保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等重要区域的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3、推进林权流转制度改革,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下,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形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制定林权交易规则和受让方资格管理办法,规范流转行为,限制没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个人受让森林资源。要注意防止农民在林地承包初期因对林地重要性认识不足而低价流转林权和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发生,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和服务管理体系。 

  4、推进集体林业发展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收益权。中央已建立林业投入保障、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税费扶持等政策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集体林权改革的支持力度,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等纳入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将林区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纳入行业发展规划。育林基金减少后,各级林业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按照“产权到户、补偿到户”的要求,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下拨的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和天保二期纳入补偿范围的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惠农财政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及时足额兑现落实到承包农户。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农户在承包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经济林建设和苗木基地建设资金投入上给予扶持。健全完善征占用集体林地补偿制度,各类建设项目需征占用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向林地承包经营农户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推进林业投融资制度改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林业部门要配合金融部门研究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扩大贷款规模,特别是扩大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要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在抵押贷款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证,不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且经招标拍卖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盘活信贷资产。
  (九)健全运行机制,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林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精神,以亲情、友情和资金、技术为纽带,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将林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环节连接起来,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管”不了和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信息交流、林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引导农户自愿组合、自定章程、自收会费,建立各种林业专业协会,提高互助合作水平,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2、完善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林业发展科技含量。充分发挥林业科技人才作用,大力推广和应用林业先进实用技术。加强良种良法的引进推广,重点抓好良种引进繁育、新法栽植、嫁接换优、病虫害防治、综合管理、林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等关键技术的研究示范和推广应用。加强科技合作,从当地自然条件和林地林木实际出发,加强与有实力的林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合作,通过先进实用的林业科技成果应用,加快森林资源培育,推进林业产业升级。加强林业科技示范县建设,选择区域特色明显、基础条件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县(市、区),实行对口帮扶,按照“推广一项技术,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要求,通过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省集体林业快速发展。加强林业科技培训,采取建立农民夜校、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编印技术资料、开设服务热线和林科网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懂经营、会管理、有技术”的农民林业科技人才,实现科技兴林、科技富林、科技强林。
  3、完善生态建设体系,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我省集体林业发展空间很大,全省6000万亩集体林地中有宜林荒山1949万亩、未成林地460万亩、灌木林地1286万亩、疏林地315万亩,这是造林绿化的重点区域和生态建设的主战场。各级政府要把培育森林资源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每年拿出一定的财力用于支持集体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户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造林绿化义务,大规模开展植树造林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户利用房前屋后、“四旁”地,大力发展非林地植树造林。按照“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开展招商引资,吸纳各类社会投资主体与农户合作造林。要加强良种苗木基地建设,为大规模植树造林提供充足的苗木保证。
  4、完善产业发展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要求,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立足不同的土壤和气候条件,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兼用林、速生丰产林、木本粮油林、工业原料林、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林、食用菌专用林。在保证生态功能安全的前提下,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实现长中短有机结合、上中下综合利用、农林牧协调发展,进而增加农民收入。
  5、完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服务效能。各县(市、区)要按照《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委办发〔2009〕84号)要求,继续加强林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对林权、林地、林木实行动态监测监督,开展林权登记管理、法律政策咨询、林业科技培训、林权抵押登记、市场信息发布、资源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林木采伐办证、木材运输办证、森林植物检疫等综合服务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加强乡镇基层林业工作站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林业站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作用,加强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专业协会、农村林业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的指导与联系,积极开展农户委托代办业务,形成上下贯通、便捷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扩大主体改革成果,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林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实现兴林富民的大事来抓。继续实行县(市、区)委书记负责制,保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级林改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工作力量,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督促检查。完善和落实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为全面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十一)强化舆论宣传。充分依靠各种媒体力量,大力宣传全省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目标、具体任务和党的兴林富民政策,确保综合配套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综合配套改革典型经验及显著成效的宣传,为改革健康有序推进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十二)实现部门联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综合配套改革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宣传部门要把综合配套改革宣传作为一项长期任务,精心策划研究;林业部门要全力做好综合配套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集体林业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的办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深入发展。
  (十三)做好督查调研。各级林改办要把督促检查、调度统计、信息反馈、综合协调、督办落实作为工作重点,健全督查机制,加强业务指导。通过督查调研,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纠正存在问题,推动综合配套改革取得实效。